民事诉讼置换土地不成产生纠纷,故意伤害原
一、基本案情
年10月19日17时,被告将原告张某2打伤,入住x县x医院住院治疗。年11月10日,原告张某2转院至x医院入院治疗,经诊断为孔源性视网膜脱离(右眼)、老年性白内障(双眼)、高血压、眼钝伤(右眼),并在该院行“玻璃体切除+玻璃体穿刺注药+复杂视网膜脱离前膜剥膜+复杂视网膜脱离修复术+复杂视网膜脱离硅油内加压术(右眼)”。
年5月23日,原告张某2再次入住x医院进行手术,经诊断为:取出眼内硅油(右眼)、并发性白内障(右眼)、老年性白内障(左眼)、高血压,并行“白内障超声乳化吸除+人工晶状体植入+硅油取出术(右眼)”。
年10月19日,原告张某1入住x县x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腹壁软组织挫伤;高血压;双基底节、侧脑室旁、放射冠区脑梗塞(陈旧),共住院2天,支出门诊费.32元、住院费.06元。
二、法院另查明
年1月4日,x县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冯某犯故意伤害罪,在上述判决书中,审理查明部分及本院认为部分均没有提及原告张某1被被告冯某打伤。
三、原告观点
被告冯某与原告置换土地不成,不能理性对待,故意伤害二原告,致其原告张某2眼睛轻伤二级,并将年老张某1打伤,严重侵害了二原告的人身权利,虽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受到法律制裁,但对二原告身体受到伤害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被告冯某辩称
1、原告诉称本案是原告张某2与被告因置换土地产生纠纷后二人发生争执,被告是为了解决这个事情去原告张某2家中进行说和,后张某2对其进行言语侮辱,甚至动手才发生了争执。被告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
但在防卫的过程中有过激行为,因此被x县人民法院判刑。现张某2起诉要求民事赔偿,被告认为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总计.21元计算错误,无限扩大了自己的权利,法院应查明事实予以核减。
同时被告有防卫情节,逼于还手,原告有严重过错,因此在认定承担责任的时候应当减轻被告的责任,被告只承担次要责任,且原告提供的证据病例中有治疗脑梗和左眼的老年性白内障等费用需要剔除。
2、针对张某1的起诉,法院应驳回其起诉或诉求,因为被告在与张某2发生争执的时候始终没有与张某1发生过肢体冲突行为,同时,张某1诊断为高血压、陈旧性脑梗塞,治疗费用明细单主要的发生费用都是治疗高血压的用药和脑梗用药;
包括CT检查费,用药都是用于治疗脑梗的。假设发生肢体冲突这些用药也不是治疗外伤的,因此其自己看病产生的费用应由原告张某1本人负责,与被告无关。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与张某2的殴打过程进行了表述,对被告与张某1的行为并没有查实。
3、对原告张某2提供的病历、诊断证明书、用药清单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入院记录里第四项原告有脑梗塞(陈旧性),第五项高血压记录,在用药明细里大量的用药为治疗脑梗和高血压的用药;
例如:醒脑静、硝苯地平缓释片等,由于这些用药与被告的行为无关,因此被告不承担这些责任。对不合理的花费票据法院应予以核减。同时还有化验血验的费用都是用于治疗脑梗和高血压的费用应当予以核减。华佗大药房的元外购药有异议,应予核减。
4、原告张某2第一次住院病历首页显示入院诊断是有老年性白内障(双眼),高血压,治疗过程中对双眼和高血压都进行了用药,其右眼发生受伤引起的白内障及用药,其中的一部分应当由被告来酌情承担,治疗左眼和高血压的用药被告不承担,法院应当予以核减。第二次住院病历质证意见同第一次质证意见。
5、原告张某2在前期检查中就有陈旧性双目白内障。6、伤残赔偿金不予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方式认可;营养费与护理费计算方式不认可,天数偏高,应当认定为17天;交通费以票据为准。
五、鉴定意见
张某2因被他人殴打致右眼玻璃体出血、右眼视网膜脱离并发白内障、右眼人工晶体植入术后,目前情况符合十级伤残的情形。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判决,被告冯某赔偿原告.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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